各学院:
为了规范双语教学,进一步提高双语教学水平。依据教育部关于双语教学的规定,双语授课课程是指采用外文教材且外语授课课时达到该课程课时的50%及以上的课程。本学期实施的双语教学课程,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,各学院按照教育部规定进行审核,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于2009年9月1日前将本学院2009年秋季学期所开双语教学的课程名称、任课教师、上课地点、原版教材、教案等材料上报教务处教研科。
学校将安排督导专家对本学期所开设的双语课程进行听课督导,督导合格的课程确认为双语教学,学院方可按照学校的相关文件计算相应工作量。
请各学院按时间要求上报,过期不再办理。
教务处
2009-8-23